前言:本标准的4.1.5、4.3.2.7、4.3.3.1f)、4.3.5.3为推荐性条款,其他为强制性条款。
请注意,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。
本标准按照GB/T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A38—2004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》,与GA38—2004相比,除编辑性修改外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———修改了标准名称;
———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[见4.1.5、4.3.2.7、4.3.3.1f)、4.3.5.3];
———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(2004年版的第4章、第5章);
———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、保管箱库、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(见4.4)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100)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、银监会安全保卫局、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。
本标准起草人:刘威、袁鹤、鲍世隆、杨建华、任骥、谢华春、边三平、王健力、刘旭、邢伟东、邱日祥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—GA38—1992、GA38—2004。
适用范围: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(以下简称银行营业场所)安全防范要求,是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、审批验收、日常检查、安全评估的依据。
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,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。
引用标准: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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